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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规定律师拒办法律援助案件将受停业处罚

    日期:2006-07-27     作者:新华网    阅读:1,800次
 

新华网银川7月26日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 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如果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的处罚。

据宁夏《法治新报》报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服务。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的处罚。

律师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或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违反其中一项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如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违法所得的财务,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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