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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日期:2007-06-04     作者:曾 妍 通讯员 刘 丽    阅读:1,755次
    “虽然我的申请未得到法院的支持,但这是我第一次收到法院的这种文书,雨花法院的规范化建设真是名副其实,不愧为全国优秀法院啊!”某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赵某5月30日在收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后,感慨地说道。

当日上午,雨花法院刑庭书面答复了赵某申请对已羁押的被告人黎某取保候审的申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黎某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为由,对赵某的取保候审申请不予同意。

雨花法院在审理被告人黎某、廖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被告人黎某的辩护律师赵某于5月29日向法院书面申请对被告人黎某取保候审。雨花法院在收到赵某书面申请后的第二日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决定,并书面答复赵某,依法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执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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