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改善律师依法执业环境,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是推进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改善律师职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已成为律师协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律师职能的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发展、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和我国的法治形象。
为加强律师协会之间的团结与协作,建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区域联动机制,发挥协调优势,形成维权工作合力,经上海市律师协会倡议,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等省律师协会的响应,决定成立华东地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区域协作网。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活动,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律师维权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力量,系统地做好维权工作,逐步健全和完善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建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区域联动机制,规范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区域合作的行为,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域合作维权形式的名称为华东地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区域协作网(以下简称“本协作网”)。
第三条 本协作网,是律师协会之间自愿建立、依法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维护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互助型律师维权协作形式,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协作网以加强律师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协作,推动律师协会之间的联合,支持律师依法执业,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利为主要职责。
第五条 本协作网发起成员单位,为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律师协会。
经本协作网发起成员单位一致同意,其他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接受本规则的,可成为本协作网成员单位。
第六条 本协作网实行联席会议领导下的联席会议轮值单位负责制。
第七条 本协作网开展的各项活动遵循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友好协商、民主集中的原则,最大程度地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
第八条 本协作网自觉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协作网工作职责:
(一)研究区域内的律师维权案件;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建议、意见和具体措施;
(三)总结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办法;
(四)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向社会宣传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本协作网成员单位,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与相关部门或国外同行开展交流活动;
(六)本协作网成员单位共同认可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条 本协作网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研究、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办法;
(二)参加本协作网的案件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本协作网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
(四)参加本协作网组织的与国外同行的交流活动;
(五)委托本协作网其他成员单位为被侵权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
(六)通过本协作网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协作网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推荐、介绍其他律师协会加入本协作网;
(九)退出本协作网。
第十一条 本协作网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
(二)自觉接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积极派员参加本协作网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指派专人为被侵权的其他成员单位所属的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及其他帮助;
(五)呼吁、配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
(六)对其他成员单位开放律师维权信息及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七)自觉维护本协作网声誉,维护和增进成员单位间的团结和合作;
(八)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及按本规则要求应承担的律师维权费用。
第四章 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本协作网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会长、分管律师维权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分管律师维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维护律师权益委员会的主任组成,为本协作网最高权力机构。
联席会议轮值单位由本协作网发起成员单位轮流担任,任期一年,自每年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首届联席会议轮值单位由江苏省律师协会担任,以后联席会议轮值单位由安徽、福建、浙江、山东、江西和上海市等省市律师协会按序轮流担任。
第十三条 本协作网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轮值单位在华东律师论坛期间召集并主持。
因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轮值单位或经半数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召集联席会议临时会议。
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临时会议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专家学者和承办具体维权案件的律师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
(二)研讨维权案件;
(三)研究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四)对相关维权事宜作出决议、意见和建议;
(五)调解同行执业冲突纠纷;
(六)成员单位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联席会议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报各成员单位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并通报相关部门。
联席会议临时会议形成的决议与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五条 本协作网成员单位认为所属会员因下列原因权利遭受侵害的,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在地成员单位提供帮助:
(一)个人会员在办理刑事辩护等执业活动中人身、财产权利受侵害的;
(二)个人会员在办理刑事辩护业务时会见权、阅卷权受限制的;
(三)个人会员在办理诉讼业务或非讼诉业务时调查取证权受限制的;
(四)团体会员受到异地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其他侵害个人会员依法执业权利的。
特殊情况下,本协作网成员单位可以口头、电话形式委托,但应及时补办书面委托。
第十六条 本协作网成员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当立即登记备案,并安排专人了解相关情况后,分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对不属于本规则范围的事项,受托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成员单位,建议其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二)对属于本规则范围的事项,受托方应当及时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制定凯发官网首页的解决方案,经委托的成员单位确认后付诸实施;
(三)属危及个人会员人身安全或团体会员重大利益的,受托方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领导报告,请求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必要支持。
(四)对接受委托成员单位未受理的,委托方可向联席会议轮值单位报告,由联席会议轮值单位作出决定,或召集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五)对属于本规则范围的普遍性问题,各成员单位可以组织人员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建议方案,报联席会议轮值单位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第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成员单位在受托事项办结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案件卷宗及相关处理情况等报送给委托成员单位备案。
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其他成员单位所属会员的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受侵害的,应当在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所属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召开联席会议的费用由联席会议轮值单位承担;办理维权案件的费用由委托方和具体承办的成员单位共同承担;其他费用由相关成员单位协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协作网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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